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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综述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4月,我国修改《对外贸易法》,7月1日生效。该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为此,6月25日商务部公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也于7月1日同步实施。外贸经营权,告别审批制,迎来备案制。这标志着在放开外贸权方面我国提前半年履行了入世承诺。该《办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活动的备案登记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反映了我国在取消外贸权审批后,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改善服务的全新思路。

  与去年商务部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降低外贸经营权门槛全国各地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的热情相比,今年撤除外贸经营权门槛,没有出现有人预计的“井喷”现象,更多的是媒体的追捧。这说明,一方面对外贸经营权经过1年的门槛降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已达到相当数量(截止今年6月30日内资外贸企业已达134297家),不再非常“紧俏”,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国民对外贸经营权更加理智清醒。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解读

  自然人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不是一个概念

  前段时间,很多人将外贸经营者中“个人”与自然人概念相混淆。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个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个人(自然人)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后,才能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如不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备案登记。个人做外贸,具体到技术层面上,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一个经营主体的面目出现,才能到商务机关办理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进而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许可等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商务部已委托第一批48家备案登记机关办理。

  2.填写《登记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办法》没有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设定任何资格条件(与从事国内贸易的个体工商户相同),此备案登记完全是程序性的。这种备案登记制是一种自动登记的方式,不再是行政审批,不对经营者取得外贸经营权的获得构成任何障碍,只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一定的信息基础。外贸经营由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既放开了经营权,促进了经营主体多元化,又可保证对外贸秩序的有效监管和维护。

  外贸经营者办理备案后还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登记

  《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在30天之内只要到上述一个部门办理了手续,表格就视为有效。不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则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特别是经营法定检验的货物;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进出口商品外汇不能核销;不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没有帐户,进口就无法对外支付、出口不能结汇;新设立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就无法依法纳税,也不能办理出口退税;不到海关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就不能报关。

  海关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7)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9)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10)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获得外贸经营权并不等于获得相应分销权

  我国外贸经营权完全放开,但分销权并没有放开,因此获得外贸经营权并不等于获得相应分销权。除了已在我国获得分销权的内、外资企业,对于其他申请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在其备案登记申请表“备注”一栏中将加盖“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公章。外资企业的分销权应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时间表逐步放开;内资企业的分销权按现行规定执行。

  外贸经营者办理备案后不是什么进出口业务都能做

  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进出口贸易业务的范围一般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不是什么进出口业务都能做。例如:国家对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制定了管制法规,一般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不能经营的。

  国家规定为国营贸易的货物,需经商务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才能经营,如进口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出口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及棉制品。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经营限制类的商品时,还要受到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制度等方面约束。

  二、撤除外贸经营权门槛可能出现的问题

  过去,一直徘徊于外贸大门外的“个人”来说,只能以挂靠、代理等多种隐蔽手段从事进出口生意,现在可以名正言顺地登记做外贸了。《办法》实施后,一些在国有外贸企业工作的业务员、经理人(甚至成建制的部门)可能独立出来单干,国有外贸企业的国际贸易资源(如人才、货源、客户、销售渠道、商业秘密等)可能流失。这些都将会对传统的国有外贸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

  新“入门”者对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惯例与外贸专业知识的缺乏,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能力差,国际贸易经验少,容易上当受骗,贸易纠纷将增加。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在外贸领域的诈骗、违约案件将增加;外贸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取消外贸经营资格条件后,企业注册资本少,我国融资体系又不完善,将遇到资金问题(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大多进出口经营规模小,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就低,容易造成不守合同不讲信誉;外贸经营者大量增加,竞争加剧,外贸经营秩序可能更混乱;经营的产品大部分是低端产品,主要靠价格竞争,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将上升;我国国际贸易宏观成本将上升,外贸行业的平均利润将下降。

  三、国际贸易是知识密集型行业,外贸经营者要不断学习

  国际贸易使用的语言不同,法律、风俗习惯不同,贸易障碍多于国内贸易,市场调查困难,交易接洽技术困难多,解决贸易纠纷难;各国的货币与度量衡差别很大,商业习惯复杂,海关制度及其他贸易法规不同;国际汇兑、货物的运输与保险业务复杂。国际贸易是专业知识型行业,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第一,我国对外贸易法律规章,货运、报关、检验等程序手续。第二,贸易对象国的关税制度及非关税措施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检验检疫措施。第三,国际结算方面的知识,如贸易对象国货币汇率、外汇银行的功能、结算方式。第四,商品知识,对于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品质、生产方法、包装、成本计算要有深刻的了解。第五,法律知识,贸易对象国的商事法规,以及一些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和贸易惯例。第六,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知识,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方式、风险,进行保险,熟悉保险的种类、发生风险时进行索赔的方法。第七,外语,从事国际贸易,必然与外国商人接触,双方要有共同的语言才能进行洽谈,达成交易,比较通用的是英文。第八,市场学知识,对于货物买卖的技术、经销途径、价格决定等等知识要具备。因此,外贸经营者需要多学习,同时必须采取各种手段调查了解各国变化的经济贸易政策措施、市场等多方面的信息,迅速准确地收集商业情报,进行分析研究,以作出正确的决策。《公共商务信息导报》将为企业提供大量这方面的信息。

  四、国际贸易风险大,外贸经营者要谨慎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具有许多不同之处,是一种复杂的商品交换活动,各种手续繁杂,牵涉面很广,存在信用风险、商业风险、汇兑风险、运输风险、价格风险、政治风险等。外贸业务通常涉及货物的买卖、运输、保险、国际结算和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而每个环节上的一个微小疏漏都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外贸经营者要了解这些风险的形成原因,谨慎应对。因此,要注意吸纳、培养各类外贸专业人才;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及时作出正确判断;了解交易规则,把好合同订立关,如检验、运输方式、交货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规定、法律适用甚至是纠纷解决方式等;利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渠道转嫁商业、经营风险。

  《对外贸易法》及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在放开对外贸易权的同时,规定备案登记的制度,使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能够准确及时地掌握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信息,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障企业和国家的贸易利益;一个透明、合理、有序的对外贸易秩序和经营主体多元化竞争环境有利于外贸企业的健康成长。为了避免有些外贸经营者不履行应有的义务,从而为政府管理带来困难,《对外贸易法》将备案登记与海关的验放程序协调一致,最低限度地保障了政府主管机关对外贸秩序的监管,也有利于整体外贸的发展。商务部门将加强与工商、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的协调,维护外贸经营秩序,帮助企业规范、健康、有效地走出国门。

  相关背景

  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制度演变过程

  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少数国有专业外贸公司可以经营对外贸易。

  1985年3月23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1988年7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2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审批设立外贸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2年,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3年,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发布《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

  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

  1997年1月,外经贸部发布《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

  1998年9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1999年1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1999年5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公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流通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资格条件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生产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100万元。私营企业可以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中国政府承诺2004年12月11日放开贸易权。

  2003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出《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规定流通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资格条件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和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

  2004年4月6日,颁布《对外贸易法》,宣布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公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审批制退出,备案制登台,废除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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