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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
在大量追收海外欠款的过程中发现,承兑交单项下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不亚于赊销方式,目前,在我国进出口企业中,使用承兑交单支付方式的比例逐步增多。
广东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广东公司)与中东某公司(以下称中东公司)建立了业务,中东公司向广东公司订购了近3万美元的货物,双方同意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初次合作较为愉快,广东公司及时的收回了货款。之后,中东公司继续向广东订购货物,货物总值达26万美元。这次中东公司提出D/A60天的付款方式,要求广东公司接受。广东公司急于开发市场,接受了中东公司的付款要求。货物发出后,广东公司及时议付单据,中东公司承兑了汇票并接受了货物,可是,汇票到期之日,该公司却没有付款。广东公司在自行催收一年后,中东公司却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当地市需求,货物仍未售出等为由,坚决拒绝付款。
广东公司在货权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委托保理公司向中东公司追讨。开始,中东公司的态度极为强硬,坚持说货物尚未卖出,不能付款。为了把损失降到最低点,向中东公司提出了退单、退货要求。在强大的追讨压力下,该公司承认,他们早已售完广东公司的货物,并把货款用到了其他生意上。由于该笔生意的失败,加上公司的经营及管理不善,导致该公司亏损严重,已近关门倒闭边缘,根本无力偿还广东公司的欠款。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这家公司还有一些库存商品可以变卖。最后,广东公司追回了4万美金。
这个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1、中东市场需求大,对卖方来说,固然是一件好事。不过,卖方应对买方的销售能力、商业信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有全面了解,切不可为了满足客户的不合理需求而盲目发货。
2、中东市场环境复杂,贸易纠纷多。如果货值较高,全额采用D/A支付方式,卖方的风险太高。最好按一定百分比采用预付款、L/C和跟单托收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降低卖方的风险,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3、拖欠发生后,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催收。否则,对方的经营善一旦发生恶化,欠款便很难收回。
转自《信用管理信息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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